生态文明时代动物文明法治化建设应当把握的八对关系

“学习强国”学习平台2021-10-12
作者:钱叶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其中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让法治成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实保障,这是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在法理上,生态文明建设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否定。迄今,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依然存在一些短板,其中动物文明法治化建设的滞后问题最为突出。在人类与动物的关系处理上,根深蒂固的人类中心主义给生态环境以及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公序良俗、青少年身心健康等社会秩序各方面带来深重损害,埋下重大隐患。有鉴于此,在生态文明法治化时代建设动物文明,应当把握以下八对关系。

一、生态文明与动物文明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动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善待动物既是对“德至禽兽”“与天地万物为一体”等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继承弘扬,也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作为生态文明的下位概念和重要构成,动物文明可界定为人类遵循人、动物、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在动物保护、管理、利用方面以人与动物和谐共生、持续发展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意识形态、生活方式、社会结构、法律制度等要素的总和。

值得注意的是,影响生态系统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动物不仅是野生动物,也包括人类驯养的农场动物和伴侣动物。习近平总书记在题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的重要文章中提到《伐崇令》中“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的规定,六畜即指家养动物。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呈分步骤、各个突破的特点。目前,环境保护已经深入人心并取得了重大进展。2020年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禁食野生动物被提上了议程。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2月3日指示:“我们早就认识到,食用野生动物风险很大,但‘野味产业’依然规模庞大,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再也不能无动于衷了!”对于家养动物,问题同样严重,需要与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法治化同步进行。

二、利用与保护的关系

与人类中心主义将动物视同无生命物而肆意利用不同,生态文明要求科学、人道地对待动物,将动物视为有生命的特殊物,利用与保护并重。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是我国动物文明法治史上的里程碑,但人类中心主义仍需要大力破除。特别是,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或实施中,仍然有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不能严格贯彻立法宗旨或在执行中以配套政策对上位法规定进行限缩、稀释的倾向。

三、共识与行动的关系

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蓝图里,国家层面已经达成这样的共识:保护动物,反对虐待动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是,在野生动物保护之外,我们很难看到有具体行动。“人还没有保护好,谈什么保护动物”的狭隘观念是具体共识达成的最大阻碍,动物福利与经济发展、社会文明、公共秩序之间的联系被割裂,尚未与政府目标挂钩,从而使得国家意志与行动相脱离。因此,在达成保护动物宏观共识之外,还必须达成具体行动的共识。首先是要有具体的法律行动,目前动物的法律定位偏于利用和管制对象,而不是保护对象,这不符合生态文明理念,需要构建完善的动物法体系,以保护为核心价值,在保护中利用,在保护中管理。其次是要重视动物的社会定位,比如在国民经济发展、城市文明建设、城市治理中的定位等。对动物的保护,需要法律路径和社会路径同步进行,特别是要普及生命共同体教育和尊重生命教育。

四、治标与治本的关系

在缺乏动物保护行动共识的情况下,对与动物有关的问题,无论是利用还是管理,都容易流于治标而不治本,从而诱发更为严重的次生问题。以狂犬病防治为例,自1980年《家犬管理条例》将捕杀野犬全民化,几十年来偷盗毒杀猫狗肉产业链兴起,虐待虐杀动物产业链兴起,高校、社区、物业以防疫为名的捕杀毒杀公开上演。而在虐待虐杀动物现象泛滥成灾的时候,面对民众的投诉甚至是未成年人的控诉,执法部门普遍选择不立案处理,逻辑和理由是“如果认为这是法律禁止的暴力,那我们自己还捕杀流浪犬呢”。这使得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中禁止传播暴力信息的规定形同虚设。实际上,我国狂犬病防治取得的成效是清除狂犬和推行免疫计划所致,无差别捕杀流浪动物不仅不能实现立法目的,其本身已经成为了一种暴力示范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个别下调。然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停止公开捕杀、虐杀流浪动物的暴力示范才是治本之策。

五、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的关系

我国动物法体系亟待健全,但法律制定与实施相脱节的问题更为突出。首先是现行动物法律法规尚未普及,国民的动物法律意识处于空白状态,各界社会名流和媒体从业人员同样一无所知,发表错误言论或新闻报道误导社会大众的现象非常普遍;其次没有做到严格执法,导致立法目的得不到实现。以动物防疫法为例。在欠缺动物保护一般法的情况下,该法以未经检疫不得屠宰、销售、运输、经营等规定给一般动物和公共卫生安全提供了底线保护。但是地方执法部门将“未经检疫不得运输、屠宰”变通为“没有制定检疫规程则无须检疫”,为野生动物人工养殖、运输以及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打开方便之门。以同样的逻辑,将犬猫类伴侣动物从动物防疫法和食品安全法上的非食品原料变成了食品原料,为猫狗肉非法产业链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动物和动物保护志愿者被排除在依法行政的范围之外,行政不作为和暴力执法被认为理所当然。故而,必须在行政执法系统内进行深层次的改革,严格要求谁执法谁普法,严格要求依法行政,杜绝行政不作为和滥作为。

六、法律实践与法学研究的关系

整体上看,法学界尚未重视动物保护与生态文明之间的关系,研究动物法的学者寥寥无几,严重影响了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的发展。故而,出现了动物保护志愿者与反动物保护者争夺法律解释话语权和舆论话语权之怪现象。动物保护志愿者由于缺少法律专业背景或缺少法学研究方法的训练,常见误读或不当引用法条。另一方面,野生动物盗猎养殖产业链、偷盗毒杀猫狗肉产业链、虐待虐杀动物产业链上的既得利益者曲解法律,混淆是非,投诉举报民间动物慈善活动,攻击、谩骂主张保护动物的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甚至出台动物保护类规则的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反动物保护者利用一般民众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厌恶情绪以及对动物法律的无知,往往占据舆论主导地位,影响政府的决策和行动。这需要法学界承担起建设动物法治文明的历史使命,正确解释法律,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争执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冲突。

七、政府与民间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风尚。然而,根深蒂固的传统陋习和制度缺失使得这个风尚的形成极其不容易,长久以来自上而下的管理和宣传收效不理想。特别是,我国欠缺动物保护法,缺失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动物保护风尚普遍形成的强制约束力,这使得滥捕滥食野生动物、滥用动物入药、滥食犬猫、虐待虐杀、随意捕杀、随意遗弃、不文明养犬等等陋习一直是生态文明、动物文明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大阻力,革除障碍重重。这需要我们转变自上而下的治理思路,自下而上开拓生态文明和动物文明建设之路,在基层社区共同体内,由部分具备动物文明意识的居民开展自治活动,通过行动和宣传带动其他居民,形成生态文明和动物文明社区风尚,而一个一个社区风尚的形成最终达致全社会风尚的形成。建议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这种新型社区自治形式,作为社区内生的力量在文明养犬、爱护动物、流浪动物管理、禁食野味、维护社区生态平衡等方面实现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可谓为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和动物文明法治化建设的新模式。

另一方面,作为慈善法上的慈善活动参与者,动物保护协会、基金会、动物收容救助机构和广大的动物保护志愿者为我国的动物保护慈善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政府的支持极度缺乏。业务主管部门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承担法定责任,故而民间慈善力量难以在民政部门登记,面临着身份、场地、资金和舆论等种种困境和压力,举步维艰。这需要处理好政府和民间的关系,要求各地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部门担负起法定职责,支持、鼓励动物收容救助慈善事业的发展,构建官民共治、多形式、法治化的动物收容救助体系。

八、规范与科学的关系

以科学的态度对社会进行规范,其重要性在动物领域尤为突出。以可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为例,比经济指标更重要的是生态指标和防疫指标,即,是否已经发生显著的遗传变异,是否有利于野外种群的生存,是否具备足以抵挡自然界中病毒变异风险的防疫规范体系。从现行畜禽目录看,生态指标和防疫指标未能得到充分的考虑。对全民关注、引发社会分裂的流浪动物,更需要科学管理。流浪动物的源头在于遗弃、无序繁殖和不文明养犬,繁殖-遗弃-捕杀-繁殖的恶性循环使得流浪动物数量呈增长之势,财政压力和民间救助的压力一直有增无减,需要制定一部综合的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科学的方式从源头开始管控。

综上,处理好以上八对关系,补齐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的短板,为实现健康中国、美丽中国目标所急需。生态文明时代要求我们还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的地位,树立起全局动物观,树立保护和管理并重的理念,在达成观念共识的同时,达成具体行动共识,摒除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惯性,从源头治理开始。党的十八大报告特别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动物文明建设更加需要融入进去。特别要做到的是建立健全动物法律体系,弥补法律空白,促进动物法学研究,加快动物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法治化进程;发展动物保护和管理慈善事业,发挥基层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优势。

(此文经“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与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共同审定,作者系“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法治宣传专家团成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夏磊